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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移民申报加拿大海外资产指南
发表于 2020-04-26 浏览:
文章导读:很多加拿大新移民或投资移民朋友经常问到关于海外资产申报的问题,以下几方面是大家需要关注和了解的。 (一)区分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 一般来说,您只要一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超...

很多加拿大新移民或投资移民朋友经常问到关于海外资产申报的问题,以下几方面是大家需要关注和了解的。

 

(一)区分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

 

一般来说,您只要一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或您的家人居住在加拿大,你一般会被视为加拿大纳税居民。

 

如果您在加拿大没有居所,没有家属居住,没有驾驶证,没有健康保险,没有银行卡和信用卡,没有社交和会员活动;或者,离开加拿大境内连续两年未归,您可以申请为非纳税居民。

 

税法规定,加拿税务居民须向政府申报其全球所有的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当然包括海外资产及相应收入的申报。

 

 

(二)海外资产的定义和申报范围

 

海外资产是指您所拥有或支配的能给您来经济利益的不在加拿大境内的资源。如果您(个人、公司、信托机构)拥有以下的海外资产,您就必须申报:超过$100,000的海外投资资产,或者您拥有或参股(非加拿大纳税居民拥有的股份不超过10%)的合伙企业拥有超过$100,000的海外投资产。

 

具体包括以下海外资产:在国外的银行账户金额;在国外的公司股份;非居民信托的利息;外国政府或公司发行的债券; 国外信托基金的收益;加拿大境外的房地产;任何其他使海外资产增收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海外资产您不需要申报: 个人使用的任何财产,例如车辆、度假房产、珠宝、艺术品,以及其他任何相关财产;商业活动中的资产,例如企业的库存或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设备和厂房;RRSP,RRIF,RPP中所包含的资产;加拿大注册的信托基金所包含的海外投资;您个人使用并且没有任何商业用途的资产。

 

 

(三)海外资产申报的时间

 

如果您是新移民,通常您登陆的当年不需要申报海外资产,到第二年才需要申报。例如,李先生于2010年8月5日由中国大陆抵达加拿大移民登陆,并且成为税务局民。李先生需要就2010年8月5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全球收入所得申报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2010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截止日期是2011年4月30日,但在这次的申报中,李先生并不需要申报2010年的海外资产。但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李先生除了需要申报2011年全年的个人所得税之外,还需要申报2011年的各项海外资产。

 

虽然第一年不用申报海外资产,但是关于您海外资产的相关文件,包括产权证明、公平市价书等都需要保留好以备日后查找考证。对于投资移民,当初申请时提交给加拿大移民局证明有足够资产移民的资产负债表、验资报告等文件也应保管好,以备将来税局查税时用到。

 

 

(四)如何申报海外资产

 

首先,您需要准备好以下相关信息:

 

如果是个人,应准备好名字、SIN卡号、个人住址、以及海外资产情况

如果是股份公司,应准备好公司名称、公司代号、以及海外资产情况

如果是合作公司,应准备好合作公司的名称和代码、以及海外资产情况

如果是信托机构,应准备好信托机构的名称

 

当您准备好了上述资料后,您需要填妥T1135表格,与当年所得税申报文件一同递交税务局。总体来讲,您需要申报成本超过10万加元的海外资产,海外资产的成本价以移民登陆那天的资本市场价格计算, 所以像涉及到股票、债券、国库券、基金的海外资产,您需要特别记录移民登陆加拿大当天的价格。

 

具体申报过程,细节,以及相关文件的准备比较复杂,建议您最好咨询自己的注册会计师或财务专业人士。

 

 

(五)加拿大海外资产申报7大类5个极易惹麻烦的盲点

 

T1135 表上的海外资产主要包括7大类:

 

1.Funds held outside Canada 加国境外资金

 

◆ 国外银行存款帐户中的钱

◆ 国外其它机构中的钱

◆ 借记卡或信用卡上的预付的钱,本票,汇票等可兑现的票据。

 

 

2.Shares of non-resident corporation(other than foreign affiliates)非居民公司持股(而不是海外附属公司的)

 

◆ 非居民公司股指本人及关联人持股不到海外附属公司比例的股;

◆ 海外附属公司股指本人至少持股1%,加上单独或同关联方一起,持有10%或以上;

◆ 不管实际持有是否在加拿大

 

 

3.Indebtedness owed by non-residents 非居民欠居民的债务

 

◆ 不包含海外附属企业的所欠;

◆ 无论在境内外持有;由非居民发出的;

◆ 商业本票,商业票据,银行无担保债券,贷款,房屋按揭,等等;

◆ 定期存款,政府债券,等等

 

 

4.Interests in non-resident trusts 非居民信托利益

 

◆ 不包括海外附属公司中的非居民信托

◆ 如有追加投入,收到信托分配,从信托得到贷款,请申报T1141/T1142

 

 

5.Real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加拿大境外的物业

 

◆ 不包括私人用 (主要是用于个人家庭生活居住)

◆ 不包括生意用途的物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办公楼,等)

◆ 出租的物业应该包括

 

 

6.Other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其它加拿大境外资产

 

◆ 在海外持有加拿大公司股份

◆ 通过合伙人制持有海外资产,但合伙人架构不需申报T1135的情况,个人申报;

◆ 海外持有保险;

◆ 海外持有的稀有金属或金银币;

◆ 同上述海外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期货合约,期权或金融衍生品;

◆ 任何可导致对海外资产拥有,取得,占有利益的权利;

 

 

7.Property held in an account with a Canadian registered securities dealer or a Canadian trust company

由加拿大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持有的资产

 

由一家上述公司持有的所有资产应按国名汇总;

以可按不同的帐户在国名下汇总;

一年期间的最高市值可采用最高的月末市值;

 

 

 

根据我们的经验与观察,不少客户朋友对海外资产的认识存在一些盲点:

 

盲点一,以为海外资产越多报越有利,这样转入来的钱不容易超过申报的海外资产总额,收入就不报或少报了。

 

这种观点割裂了资产和收入的有机联系。需知,表中要求申报的资产都是能创收的,庞大的资产产生不了纳税的收入,这可能引发税局进一步的关注。比如,你有一千万加币在银行只有3千元收入,其他人同样条件普遍能挣3万元。资产与收入的比例如此悬殊,是不是不太合理。海外资产申报的重点不是资产,而是收入 – 资产而产生的收入。T1135表名叫“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 即:海外收入核实表。 那么,资产与收入的关系,有无适当比例?据此可以推断。起码有个统计学上的概念以反应公认的事实。

 

 

盲点二,想当然的认定转入加拿大的钱就是自己申报的海外资产。

 

这种观念在逻辑上不严密,与事实也未必相符,经不起税局的查问。需知,汇过来的钱未必就是你申报的资产,有可能是收入,也可能是其他的资产,或可能是负债。而中国的外汇管制,把资金流向搞复杂了,使问题更难理清。所以,尽量保留凭据,以便支持自己的说法。不留痕迹,仅靠间接证据或辩解,在同税局打交道时肯定吃亏。

 

 

盲点三,认为海外资产包括所有资产,不少人不仅把出租物业,也不当地把个人消费性住房和公司办公楼都填在T1135表里。

 

税局反复强调, 海外资产不是个人消费性资产, 也不是海外附属企业的公司资产。消费性资产不会给你带来现金流,公司资产带来的现金流属公司收入,不是个人收入。个人名下物业出租所收租金才是重点。

 

 

盲点四,认为申报海外公司不如申报个人海外资产简单,以种种理由放弃海外附属企业的申报(T1134)。

 

首先,申报海外企业不涉及个人收入,也不引发个人纳税,它的最大的贡献是以股权(10%以上)方式呈现了另一种主动性的个人资产,当然也有个人股东给公司垫付流动资金的情况,这些资产通常情况下属免税资产。而这些资产不体现在T1135表里。放弃申报T1134,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1.大笔的免税资产放弃了合法露面的机会。日后这些资产转入加拿大,不好合理解释。反而容易被税局疑为收入。

 

2.海外资产申报也受到牵连。很多企业家的银行帐户经常把个人资金和公司的资金混在一起。只有在同时申报T1134和T1135 的情况下,这些帐户的变动才能解释清。

 

通常有两种情况导致一些人回避申报银行信息,一是银行利息理财收入不想露,二是公司个人资金走来走去搞不清。比如100万存款产生5万利息,应税1.5万。如果因为心疼这1.5万的税而影响103.5万转入加拿大,或者转入后因为未申报T1134而不敢解释银行的动态而被税局疑为你有105万收入。那就因小失大了。

 

3.不利于子女接班。目前第二代企业家正在逐步进入接班年龄。他/她们今后面临是一个严峻的税务环境。如果他/她们从父母那儿接的是一块黑色或灰色的资产,那对他/她们的前途是很不利的。所以,企业家只有同时申报海外资产T1135和海外企业T1134才能充分保证资产的安全转移。

 

 

盲点五,认为海外资产中的银行申报麻烦,申报债权或房产比较容易。

 

这种观念明显对海外资产缺乏深入理解。T1135表重点是金融银行资产,它同其它几类资产的变现都有关系,无法回避。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除了白纸黑字的双方确认,离不开金融机构的记录,而且,对于税局来说,后者是更具公信力的证据。而房产要变现,除了买卖合同,政府登记,交税费,更离不开银行的收款记录。不申报银行,可能引发下述解释困难:

 

1.资金如何流入加拿大;

2.没有银行,只有房产和债权的T1135表不太符合常识,可信度低;

3.没有银行,无法分清哪部分钱是资产,哪部分钱是收入,使自己失去重要证据。

4.引起年度之间资产变化难解释,长期申报难以为继。

5.各项资产之间的联系与变化也无法解释。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加拿大移民,大多数都会存在海外资产申报问题。海外资产及收入申报,不只是一个复杂的报税问题,还涉及到投资、财产转移等问题,所以,在申报海外资产及收入时,要特别加以注意。

 

1.问:什么样情况下,加拿大移民需要申报海外资产?

 

答:加拿大税务居民、有限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及合伙人公司,如果在加拿大境外的海外总资产数额在纳税年度的任何时间点超过10万加元,在报税的同时,都必须填写有关表格,申报海外资产。(年终己变成$10万加元以下但年度中的任何时间点超过10万加元就必须申报).

 

申报海外资产,并不代表就一定要缴税。这是因为加拿大政府并没有设立个人资产税(Capital Tax)。只有在这些资产产生了收入以后,才需要按收入缴纳所得税。

 

2.问:是不是所有的海外资产都需要申报呢?哪些不需要申报?

 

答:首先,每一个税务居民所拥有的海外资产只有超过$100,000时才需要申报;再者,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属于应该申报的范畴。需要申报的资产叫做特定海外资产(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包括:海外的银行存款和现金,投资于海外的股票债劵(在此不包括海外附属企业的股票),海外债权,海外信托利益,海外的房地产(不包括自住的房子和渡假屋)及其它资产。个人使用的财产如自用房产,汽车、收藏品、手饰等是不需要申报的。

 

下面是需要向政府申报的海外资产:

 

(1)海外存款

(2)手中持有的海外股票或基金

(3)海外债权

(4)海外信托

(5)海外自用以外的房地产(出租物业)

(6 )其它资产,比如非经营性质的固定资产等。

 

部分移民尤其是投资移民,往往拥有海外企业或海外企业股份。根据加拿大税法规定,居民本人以及有血缘关系的家人,如拥有符合以下企业股份超过10%,即需申报:企业价值超过100万加元,或企业年总营业额超过$25,000加元(人民币$150,000) 。(要用T1134A或T1134B表格申报)

 

不包括在内的海外资产类别:

 

(1)为个人自用和日常经营商务的物业

(2)海外联营公司的股票(另行申报) (要用T1134A或T1134B表格申报)

(3)海外联营公司欠款

(4)个人收藏品,如珠宝、艺术品、邮票等

 

3.问:请问所有价值超过10万加币的海外资产都需要申报吗?

 

答:不是。不用申报的海外资产包括四类:为个人自用和日常经营商务的物业(包括自住房和渡假屋);海外联营公司的股票(另行申报);海外联营公司应收欠款;个人收藏品,如珠宝、艺术品、邮票等。

 

4.问:海外资产的种类繁多,价值也不断地在发生变化,到底如何计算其价值?

 

答:海外资产申报的价值是以移民登陆那天的资本市场价格计算(Fair Market Value))。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并不对”资产”本身征税(Capital Tax企业资本税除外),而是对这些资本产生的”收入”征税。因此,申报时的资产文档需保留,比如,在离开中国前将房产重新评估,应保留房产评估报告以备日后查用。

 

申请人的海外资产是在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前合法积累的资产,如您在第一次登陆时已申报了100万加元的海外资产的,那这100万元可以免税。但此后,这100万元资产产生的任何收入,无论持有人身在何地,都必须计入个人的收入,并申报所得税。海外资产的产权、物业的评估书等文档都需要保持完整以备日后所需。

 

对于商业类的新移民,在移民申请时提交给移民局的资产文档、银行存款及股票记录等也需保留好,用以证明这些财产是在移民加拿大以前已经拥有的,这一点极其重要。

 

5.问:移民之前的海外资产价值应如何计算?

 

答:己如上述,应根据您移民那一时刻的市场价值计算您移民之前的海外资产,而不是您购买时的价格。

 

6.问:关于海外资产是不是报了就要上税?

 

答:拥有资产并不直接产生税务后果,只有产生收入才会有上税的问题。因此,加拿大政府有关海外资产申报的政策,不是对境外的资产征税。它的目的是让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如实申报海外收入,同时认可在海外已缴的税款,避免在加拿大双重纳税。

 

7.问:申报海外资产时需要提供什么文档吗?

 

答:申报海外资产只需在申报表T1135的每个资产栏目下按照不同的金额范围申报即可。海外资产的价值不是指市场价值,而是指成本值,对于移民来讲成本值就是移民当日的市场值,所以申报者应保留相应的资料,一旦税务局要求提供时,可以拿得出来。

 

8.问:新移民应该什么时候开始申报海外资产呢?

 

答:根据加拿大税法,新移民登陆的当年,不要求申报海外资产,第二年要开始申报。也就是说, 2019年登陆的新移民, 2020年不需要申报海外资产,但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报2020年的税时需申报海外资产,需填写T1135表格。

 

9.问:新移民应如何正确申报海外资产?

 

答:(1)一般填报都要委托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帮助,或者咨询有关的税务律师。有些华人移民为了省几十元的钱自己申报,往往得不偿失。

 

(2)需要申报的海外资产成本超过10万加元就需要填表了。$250,000以下只需在适当的空格内打勾,在最下栏自行填上该税务年度海外资产盈利收入,自2015年开始,$250,000以上要注明确切银行名称、帐号、地点及存款额等详细资料。

 

(3)新移民登陆的当年免报海外资产,以后每年必须申报。

 

(4)海外资产的成本价以移民登陆那天的资本市场价格计算,所以应该特别记录当日股票、债券、国库券、基金的价格。

 

10.问:不申报海外资产会有什么后果?

 

答:简单来讲,由于没有申报海外资产,将来再将这些资产带进加拿大时,有可能会被当做收入而征税。另外,作为纳税人也会背上不良的信用记录。

 

 

11.问:如果不申报海外收入、海外资产以及海外企业会很严重吗?

 

答:报税是每位居民的义务,大家都必须遵守。加拿大的税务法律很严格,新移民需认真对待全球收入及资产申报和纳税的问题,如果出错,可能面临处罚,严重的会被税务局刑事检控,所以资产申报需要委托会计师协助或咨询相关的税务律师。

 

如果不如实申报海外资产,同时在加拿大又不工作没有收入或者没有足够多的收入,那么在加拿大购房、储蓄就会引起加拿大税务部门的怀疑。即便税务部门没有马上核查,日后也可以追溯。

 

加拿大和中国有相关税务协定,一旦加拿大税务部门去查证移民在中国的资产状况,中国税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多年前就曾有过加拿大国税局越洋侦探前往香港查询移民海外资产的案例出现,所以建议新移民对此一定要从长计议,如实申报。

 

12.问:如果某人以礼物的形式赠送给我一些海外资产或我继承了一些海外的遣产,应如何确定这些资产的价值?

 

答:这些资产的价值应该等同于您在接收礼物或继承遣产的那一时刻的该资产的市场价值。

 

13.问:有新移民认为,第一次申报海外资产时应该多报,这样以后海外资产的所得就可以少交税。例如,汪先生本来有11万海外资产,在登陆第一次申报海外资产时,他申报15万。汪先生认为,如果这11万元的利息所得为5万元,不过由于申报时为15万元,实际上他只需要交1万元的资本所得,而不是5万元。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答:由于海外资产申报$250,000只需要在一个范围内打勾,所以,灰色地带很多。但是,问题是一旦税务稽查,你必须提供相关的文档。比如,这位汪先生申报15万元,但是,他必须提供具体15万元资产的构成和收入的证明。

 

14.问:对于居住在中国大陆,没有加国移民身份的父母,赠予子女的金钱,是否算做子女的海外收入或资产,是否需要申报?

 

答:赠予子女的金钱不算子女的海外收入或资产,不需要申报。但是,可能需要提供在赠予前资产属于父母的证明。有案例CRA要求提供6年的银行对帐单。

 

15.问:作为技术移民,在海外的自住房屋本不用作为海外资产申报,但若移民加国后,把国内的房子卖掉,所得的钱超过10万加币,若将此笔钱带进加拿大,税务局是否会质疑此笔钱的来源,由于此笔钱之前并没有申报,是否会有麻烦?

 

答:海外的自住房屋本不用作为海外资产申报。只要保留具体的文档,应没有问题。但要注意移民前的房子是自用房(Personal Use Property)而不是主住房(Principal Residence).在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后海外之前的自用房卖掉,税务申报需要提前咨询专业会计师。

 

16.问:移民来加,由于海外资产低于10万元,所以以前并没有申报过。但在2012年时,回国后,带入超过10万元,由于此笔钱是向国内的朋友借的,是否要申报?应如何申报?是否要提供借据等支持文档。

 

答:不需要申报,但是要准备足够的文档以应付可能的税务稽查。

 

17.问:夫妻共同移民加国后又离婚,丈夫在中国,妻子和孩子继续在加拿大生活。离婚后,丈夫从中国给妻子汇了一笔钱作为赡养费,这笔钱是否算做妻子的海外资产,是否要申报?

 

答:不需要。

 

18.问:海外资产超过10万元加币,但在加国为低收入者,若申报了海外资产后,是否还能享受到加国的各项福利?

 

答:要看具体的福利。福利主要和收入有关,不受资产的多少影响;但有的收入又和资产多少有关,会受到影响。需要注意的是,由海外资产所产生的收入,例如利息等也是收入的一项,在各项福利的评估中,如果涉及到收入一项,海外资产的收入也应考虑在内。如果收入总和加起来超过福利所要求的收入金额,则不符合该福利的申请。

 

19.问:去年我第一次报海外资产,因为我报晚了,后来接到税务局的电话说第一次不罚我了,下次再晚就要罚款。请问罚款会有多少?

 

答:海外资产T1135表格的申报期限为每年的4月30日。如果晚报了,罚款是每天$25,最多可罚至$2,500;如果是故意漏报,为每月罚款$500,最多可罚至$12,000;接到税务局的追讨申报通知书仍未申报者,罚款高达每月$1,000,最多可罚到$24,000;超过24个月逾期不报者,罚款将按照5%的海外资产成本额来计算。2013年新规定除罚款外,查税期限从三年延展至六年。

 

20.问:我在中国注册有一个公司,我拥有其中的大部分股份,有人说我需要向加拿大申报这个公司的收入,要向加拿大交税,请问是不是这样?

 

答:如果您公司所经营的是主动生意(Active Business),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确切地说,加拿大政府不要求您将这间公司的收入在加拿大上税。

 

有关海外附属企业的申报,实际上申报的是相关的资讯,需要填写的表格为T1134,此表是一份资讯表,不是报税表,这点需要特别搞清楚。既然是资讯表,就不会由此而产生有什么税要交。

 

只有个人名下产生的收入才需要交税。如果海外附属公司所从事的属被动生意,赚取的是利息、股息、以及资本性收益等非活动性赢利,税法上则有其它的规定,因为较复杂,在此暂不做介绍。

 

21.问:是不是只要在境外的公司里占有股份就要申报T1134表呢?

 

答:加拿大居民与其亲属在海外的公司里占有10%以上的股份,并且加拿大居民所占有的股份不低于1 %时,就需要申报T1134表格.

 

T1134表格又分A和B两种, A表比B表略为简单,A表用于加拿大居民与其亲属所占股份不超过50%的情况, B表则用于占控股的情况。

 

22.问:海外附属公司申报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 T1134A表格需填写海外附属公司的名称、地址、主要经营活动、公司注册及设有固定经营地点的国家名称、股份持有资料、股东是否收到股息或拥有债权等,并需提供所申报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如果申报者无法取得财务报表,应提供公司的税前收入及缴纳的所得税数额.

 

对于T1134B表,除了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公司的收入类别、雇员人数、是否经营投资性的生意以及有无资本性增值与亏损等资料.

 

23.问:海外附属公司申报表是与个人报税表一同递交吗?

 

答:个人报税表是在每年的4月30日或之前递交; T1134A和T1134B表可在个人报税那年12月之后的15个月之内递交;新移民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当年可免申报。2020以后已改为12个月内递交。

 

24.问:海外资产申报表是否一定需要有本人的签字?

 

答:是的。同时,为您报税的专业人士也要在报表上签字。整个报税表也应该是这样,如果您的税表是由专业人士通过电子传送的,您则需要签署一份授权书(T1013E) 。

 

 

25.问:在中国交的税也可以拿到加拿大来抵税吗?

 

答:可以,只要有交税的证明就可以。很多人认为在中国已经交了税,在加拿大报税又要交很多税,其实不一定。

 

是否仍然需要在加拿大补税,完全要看已在境外交了多少税,通过利用个人及配偶的免税额和其它可抵税项目,实际上并不见得人人都需要再补税。

 

26.问:海外资产报税时,还需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答:根据税法的规定来进行报税是每位居民的义务,大家都必须遵守。从移民个人角度来看,申报这些海外项目会比较繁琐,而且又可能导致缴税或补税,但是如果不这么做,就会有被查出的风险。需要承担由此导致的后果。

 

试想,如果移民不如实申报海外资产,同时在加拿大又不工作没有收入或者没有足够多的收入,那么在加拿大购房、储蓄就会引起加拿大税务部门的怀疑。即便税务部门没有马上核查,日后也可以追溯。

 

加拿大和中国有相关税务协议,一旦加拿大税务部门去查证移民在中国的资产状况,中国税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多年前就曾有过加拿大国税局越洋侦探前往香港查询移民海外资产的案例出现,所以建议新移民对此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从长计议,如实申报。

 

27.问:对于不申报海外资产会有什么处罚?

 

答:对于海外资产的申报,对很多人来说是个烦恼。因为很多人对海外资产的申报不了解,而且有很多误解。其中,最大的误解是认为一旦申报了海外资产,那么就会被加拿大政府征税。其实,这些资产的本身并不产生税务问题,而是从这些资产上再产生的收入,才需要计入个人的收入申报所得税。

 

加拿大对于不申报海外资产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如有海外资产而没有申报,被查出的话,将处以每天25元的罚款。如果有意虚报海外资产金额,将会在今后24个月中处以每月500元罚款。24个月之后,如果还未申报,将会以海外资产总额的5%为罚款。海外资产的申报是每个移民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最高可罚$50,000.

 

28.问:特定的海外资产是否包括不产生收入的资产(例如,空置土地)?

 

答:是的。特定的海外资产包括不产生收入的资产。

 

29.问:外国发行人签发的人寿保险单是否符合特定海外资产的定义?如果是,如何确定外国保险单的成本金额?

 

是的,外国发行人签发的人寿保险单符合特定外国财产的定义。《所得税法》第148(9)分节界定了寿险保单权益的调整成本基础。该金额可视为T1135中财产成本金额的合理近似值。

 

30.问:自愿披露计划(Voluntary Disclosure)是否适用于T1135表格的申报人?

 

答:是的,如果满足某些条件,自愿披露计划可能可用。鼓励未提供不完整信息、遗漏信息或者未提交Form T1135的纳税人通过本方案挺身而出,纠正申报。要符合该计划的资格,纳税人必须提交有效的披露。

 

 

结语:海外资产申报的叮咛

 

(1)特别注意,海外资产申报并不是要对海外资产本身纳税,而是要对这些资产产生的收入和利息收税。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对人民的资产直接征收所得税,如它们没有变动或获利的话。

 

(2)加国政府对税务居民海外资产申报的用意,是让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所得,日后要并入加拿大所得课税,并非是拥有海外资产就要课税。

 

(3)虽然加拿大对海外资产本身不纳税,等到有一天出售了这份资产,它产生了资本利得,其50%的增值仍然要并入个人所得课征所得税。当出售有资本损失(赔本出售),就不会增加所得税,并且可与其它资本利得互抵。

 

(4)据实申报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有大量资产的人士要移民加拿大,事先要对海外资产进行合理的安排,否则即使在加拿大居住一段时间而以为没有申报或者少报、漏报希望侥幸过关的,在被发现时还会被追缴税款并被罚款和附加利息(至少可追诉6年)(利息每月1%),到那时可能就得不偿失,甚至在加拿大的财产被拍卖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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